什么是司法文書?司法文書的類別、基本特點和作用。
1.司法文書的概念:
當前較為通用的法律文書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它包括司法機關依法制作的司法文書、公證機關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仲裁機關制作的仲裁文書和律師代書和自用的律師實務文書。這些文書的制作主體既是包括各司法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執法機關,也包括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2.司法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4)從文書體例上劃分大致可分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實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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