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湖南自考《憲法學》簡答題及答案(4)
1.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各國憲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現形式?
答:從資本主義各國憲法對法治原則的體現方式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在憲法序言或者憲法條文中明確宣布為法治國家。
(2)雖不直接運用法治一詞,但其他文字或有關內容卻清楚地表明該憲法以法治為基本原則。
2.簡述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思想。
答: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思想中有豐富的權力制約思想。具體說來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內容:
(1)在揭批資產階級分權原則的同時,肯定其權力制約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確提出了監督的思想。
3.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理論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答:社會主義國家治理論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法治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但由于法律具有階級性,因而談論法治時必須分清是哪一個階級的憲法,而絕對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須與民主相結合,沒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會主義法治;
(3)法治必須樹立起憲法和法律應有的權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簡述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
答:縱觀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權力制約原則一般表現為監督原則,而且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予以規定:
(1)在人民與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方面,一般都規定人民代表(議員)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可提出批評和建議等。如我國1982年《憲法》第7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問題上,一般都規定了有關監督方面的內容。如我國1982年《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論述題
1.試論資產階級“人民主權”學說的階級局限性和歷史意義。
答:(1)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產生的人民主權學說,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資產階級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圍問題上。盡管在啟蒙學者的主觀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眾全體,但正如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所指出的,啟蒙學者所講的人民,實際上只是資產階級。
②人民主權的論證是唯心主義的。因為其立論基礎是無法證實的“自然狀態”理論和“社會契約”理論。
③人民主權論者所謂的人民主權,僅僅涉及政治權力方面,而沒有涉及更為重要的社會經濟領域。
(2)盡管資產階級學者的人民主權學說有諸多局限性,卻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歷史意義,因為它不僅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中起了進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則遠遠超出了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范圍:
①主權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同意,政府的權力應受人民的監督。在政府和人民的關系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受托者。這是人民主權思想的核心。正是這一核心,使其意義超出了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范圍。
②既然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就有權要求政府為人民服務。資產階級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專制政府,發揮了強有力的反封建的戰斗作用。但歷來的資產階級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因此,廣大勞動人民就可以根據人民主權學說去反對它,并在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過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從而建立真正的無產階級政權。
2.試論權力制約原則在美、英、法三國的具體體現。
答:從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規定看,對分權原則的運用主要有美國、英國和法國三種模式:
(1)美國是運用分權制衡原則最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分權與制衡關系極為明確、具體。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立法權屬于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司法權屬于聯邦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如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有權通過彈劾審判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銷其職務之權,參議院對彈劾案有審判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并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權。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總統彈劾案的審判庭主席;根據憲法慣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無效等等。
(2)英國運用分權原則的特點在于立法權勝過行政權,下議院勝過上議院,立法權是三權的重點,并建立了以議會為重點的責任內閣制。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基本內容是: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的黨魁組織;內閣成員對下議院負連帶責任,如果下議院對內閣不信任,不是內閣總辭職,就是內閣解散下議院。
(3)法國既吸收了總統制的特點,也借鑒了議會制的特點,通過加強總統權力,削弱議會權力,從而把分權與制衡的中心由議會轉向行政,建立起半總統半議會制的體制。根據1958年法國憲法,總統以仲裁人和保證人的地位行使國家權力。有權任命政府總理并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免其他政府成員;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最后決定的法令和命令。總統在法定期限內得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其最后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有權以命令宣布議會特別會議的召開和閉會。總理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得對國民議會提出由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當它不同意的時候,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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